河南大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来、河南大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24民初351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鄢陵县。
被告:**来,男,汉族,1990年10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告:河南大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601。
法定代表人:周仁天。
原告***诉被告**来、河南大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伟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