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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晨光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申4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6号楼14层14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晨光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号易和蓝钻**幢***********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晨光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4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业主减少了***公司的设计内容及业主未将全部设计款项支付给晨光公司错误;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医疗器械监测中心普通实验室及综合配套装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会议纪要》及证人***证言都是假的。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被申请人晨光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法不属于“新的证据”,不应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审遗漏申请人的主张,偏袒晨光公司。2、晨光公司依法应当向***公司支付全部的剩余合同款项,并向***公司支付逾期利息。(1)晨光公司实际使用了***公司交付的图纸。(2)无论晨光公司是否使用了***公司交付的图纸,均应当向***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费用。(3)无论晨光公司是否修改图纸,均应向***公司支付全部的设计费用。(4)无论双方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晨光公司均应向***公司支付全部的合同费用。四、二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1、二审违反审判程序,在各方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时,均未开庭审理。让旁听人员发言,且对该旁听人员的发言未经***公司质证。综上,请求:1、撤销本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晨光公司提交意见称,***公司未能履行与晨光公司的协议规定,没有按时保质的交付设计成果,且对设计的后期补充修改工作也消极对待,导致工程滞后近半年时间,极大的损害了晨光公司的声誉,且黑白颠倒的扭曲协议内容,无中生有的污蔑和诽谤晨光公司合同造假、收买证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晨光公司与***公司签订《科研建筑类工艺设计服务协议》和《合作设计协议》后,***公司履行了交付图纸义务。但依据***的证人证言及会议纪要可知,业主方已将该版图纸退回,并要求晨光公司另行设计。***公司认可其未进行厨房、多功能厅设计,但称厨房、多功能厅未包含在发包方发包的设计范围内。晨光公司则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该两部分分包出去由案外人设计,其中厨房的10万元设计费其已支付,考虑到***公司确实提交了终版图纸,只是该图纸未被采用,参照双方协议的付款标准,二审认定晨光公司应向***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并扣除相关管理费,再扣减已支付款项,晨光公司应支付***公司设计费166872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并无不妥。***公司申请再审理由,均无充足证据予以佐证,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