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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晨光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113民初4592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105011276393,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6号楼14层14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晨光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000100007545,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154号易和蓝钻13幢12701-12704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院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仁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晨光建筑设计研究有���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晨光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就本诉诉称,2014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科研建筑类工艺设计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科研建筑类项目工艺设计,设计内容包括项目中实验室工艺图纸、室内装修图纸、电气图纸、暖通图纸、给排水图纸、气路图纸。被告则应当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共计六十五万元。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已将全部设计工作完成,并将图纸交付给被告。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六万元,尚欠原告五十九万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支付剩余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59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合同款项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晨光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合作协议实为转包,属于无效协议,原告并未向被告履行合同。实验设计是由晨光建筑公司自己做成的与原告无关。2014年9月2日《合作设计协议》签订后,晨光建筑公司支付设计费60000元,但***公司未按时交付设计成果,经晨光建筑公司多次催要仍不能交付,***公司才告知不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事实。因此,晨光建筑公司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自己组织设计人员完成了上述项目的设计校对工作。故被告反诉请求:1.依法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合作设计协议》无效;2.依法判处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6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对反诉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属于承揽合同,晨光建筑公司将设计事项转给***公司,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公司也依约履行了合同,不同意确认合同无效,也不应返还6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晨光建筑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了《科研建筑类工艺设计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支付乙方完成科研建筑类项目工艺设计服务费及对乙方完成工艺设计内容进行审核;设计内容包括项目中实验室工艺图纸(含平面布局、设备摆放图纸)、室内装修图纸、电气图纸(含自控图纸)、暖通图纸、给排水图纸(污水处理图纸)、气路图纸;协议���计服务总设计费为650000元,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科研建筑类(实验室)进行设计服务,乙方提交方案设计成果时甲方向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乙方向甲方开具正规设计费发票,乙方提交初步设计成果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乙方向甲方开具正规设计费发票,乙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5%。合同中的乙方责任约定为:乙方负责完成该项目的设计、校对工作,应按合同期限完成,承担设计过程质量、工期责任;乙方派项目业负责人与甲方及项目分联系沟通以及负责完成该项目的装修设计工作;乙方确保设计文件完整的电子版按时提供甲方归档。合同对甲方责任约定为:甲方应按协议规定支付设计费用,甲方按本协议规定的内容、时间提供乙方共同办理标书购买并提供公司资质文件;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遗失��泄密提交的产品图纸,甲方应保护归乙方所有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所审核的文件不得复制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协议外的项目。该协议的甲方处有晨光建筑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同日,晨光建筑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了《合作设计协议》,约定双方就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普通实验室及综合配套装修设计合作投标及完成设计签订本协议,甲方作为该项目的合法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时间,提供人员、设计资质等公司资料,办理购买标书等相关手续工作,乙方负责甲方在中标前发生的投标相关手续费、差旅费用及所有设计成本。管理内容包括:项目中工艺图纸(含平面布局、设备摆放图纸)、室内装修图纸、电气图纸(含自控图纸)、暖通图纸、给排水图纸(污水处理图纸)、气路图纸。总设计���中标价785000元,其中甲方管理费135000元,乙方设计费650000元。甲方中标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普通实验室及综合配套装修设计,合同签订后向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开具中标金额相应比例(10%)的正规设计费发票,此笔款项到甲方账户后,甲方扣除此次收到款项的管理费,余下部分乙方提供等额增值税设计费发票后,甲方向乙方账号支付。初步设计成果交付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后,甲方开具中标金额相应比例(30%)的正规设计费发票,此笔款项到甲方账户后,甲方扣除此次收到款项的管理费,余下部分,乙方提供等额的增值税设计费发票后,甲方向乙方账号支付。合同对甲、乙双方责任的约定同上述《科研建筑类工艺设计服务协议》。 晨光建筑公司对《科研建筑类工艺设计服务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合作设计协议》的真实性予��认可。经询,晨光建筑公司对《科研建筑类工艺设计服务协议》中甲方的盖章和签字均不申请鉴定,晨光建筑公司亦未提交其他相反证据否定《科研建筑类工艺设计服务协议》的真实性。晨光建筑公司认为《合作设计协议》系无效协议。***公司提供该公司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证明该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贰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工程设计、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晨光建筑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公司提供(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663号公证书,证明该公司员工***通过电子邮件于2015年1月29日向晨光建筑公司的员工**(电子邮箱为232×××@qq.com)发送了施工图,并于当日向**、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的阎科长、***公司的***��**、***发送电子邮件称:1月19日,我司**,***、***、***、***等全专业人员到陕西器械做设计沟通,1月20日和1月26日,业主基建办、设计院、监理、施工单位共同讨论、审定施工图纸,对于施工图纸中疑问进行深入沟通,并最终确定施工图审核和优化方案,业主要求我司1月30日打印蓝图,如无其他问题反馈,我司将按约定时间打印蓝图。公证书后附邮件中附件所附施工图光盘。 ***公司提供(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54500号公证书,证明晨光建筑公司的员工**通过232×××@qq.com的邮箱于2014年7月30日向***公司发送了暖通+结构施工图、建施——中心实验楼图、中心实验楼电气施工图、中心实验楼给排水施工图、药监总图水施、检测中心总施、检测中心总施暖通2014.01.03、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电气总施、普通实验室及综���配套装修设计招标文件,便于***公司设计原、被告约定的六套图纸。公证书后附邮件中附件所附施工图光盘。 晨光建筑公司对上述公证书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不能通过电子邮件的往来证明232×××@qq.com系其公司员工**的电子邮箱,也不能证明***公司已经将合同约定图纸交付晨光建筑公司。 晨光建筑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成为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普通实验室及综合配套装修设计项目的中标单位,中标价为785000元,中标工期为40天,设计负责人为***。同日,晨光建筑公司与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签订了《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普通实验室及综合配套装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阶段及内容为: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普通实验室及综合配套装修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墙面、天花、台面、门窗、隔断及***、强电系统图、中央空调系统优化图、通风管道系统图、给排水点位图、弱电点位图、供气系统图及说明、VAV系统图、环保处理设计图、消防图等的设计,估算设计费为785000元,方案设计图纸于中标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于甲方签认平面布局图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施工设计图纸于甲方确认平面布局图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晨光建筑公司据此认为***公司迟延履行致使《合作设计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晨光建筑公司提供了设计人员资质证件及图纸目录,证明晨光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已完成《合作设计协议》应完成的设计校对等工作。在晨光建筑公司提供的图纸目录中,项目负责人、工种负责人、校核人均为**。晨光建筑公司称其于2015年3月20日图纸形成之后将图纸交付于甲方。 晨光建筑公司称***公司迟延履行,其公司���定代表人***于2014年10月份与***公司联系催促履行合同,一直到11月底,对方仍然无法履行,晨光建筑公司就自行做图纸。晨光建筑公司称***系通过电话催促***公司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晨光建筑公司已支付***公司60000元。***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称***未与其联系催促图纸。二人均陈述***公司的设计人员设计图纸、参与了与甲方的现场交底。晨光建筑公司对该二人证言不予认可。经法庭要求,晨光建筑公司未能通知其员工**出庭。 上述事实,有《科研建筑类工艺设计服务协议》、《合作设计协议》、公证书、中标通知书、《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普通实验室及综合配套装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人证言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 本院���为,晨光建筑公司与***公司签订的《科研建筑类工艺设计服务协议》和《合作设计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一致,系对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普通实验室及综合配套装修设计项目进行的约定。晨光建筑公司否认《科研建筑类工艺设计服务协议》的真实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项辩称,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晨光建筑公司认为《合作设计协议》系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研建筑类工艺设计服务协议》和《合作设计协议》系晨光建筑公司将涉案设计工程非法转包,依法应属无效。 ***公司提供两份公证书,证明其向晨光建筑公司的员工**发送了合同约定的图纸。***公司的证人证言亦能间接证明设计图纸的事实。晨光建筑公司不予认可,但经法院要求,未让该公司工作人员**出庭作证,其应当承担**不出庭作证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认定***公司已向晨光建筑公司的员工**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图纸。关于晨光建筑公司认为其多次催要***公司交付图纸未果,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科研建筑类工艺设计服务协议》和《合作设计协议》无效,因设计图纸已经交付使用,晨光建筑公司应依约定向***公司支付全部款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晨光建筑公司已支付60000元,还应再支付590000元。晨光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设计费用,***公司有权要求利息损失。综上所述,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晨光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设计费5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10日计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晨光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15492元,全部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因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故被告(反诉原告)应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对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 杰 人民陪审员 罗 琼 人民陪审员 王 英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 打印:***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