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民终4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晨光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154号易和蓝钻13幢12701-1270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6号楼14层14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晨光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晨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晨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已经履行交付设计成果的合同义务。***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不仅不能证明其所提供的图纸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图纸,且未能证明合同的收件人显示的“陕西晨光**”就是晨光公司员工**,事实上“陕西晨光**”是***公司自己添加的QQ备注名。一审法院草率认为:“***公司提供两份公证书,证明其向晨光公司的员工**发送了合同约定的图纸,与事实严重不符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二、即使***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也属于***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014年8月26日,晨光公司成为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普通实验室及综合配套装修设计项目的中标单位,中标工期为40天。***公司必须40天内完成项目图纸的设计校对工作,按照***公司的说法,其在2015年元月通过QQ发送图纸,也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致使晨光公司已对业主方严重违约。事实上晨光公司多次电话催促履行,***公司都未能按期履行,无奈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公司人员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设计校对等工作,并于2015年3月20日将图纸交付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三、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晨光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已经确认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却未按照无效合同的折价补偿原则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折价补偿,而非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否则合同无效与合同有效就没有区别。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情不清,证据不足。
***公司答辩称,一、***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晨光公司收到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的设计图纸。公证书中有履行的过程。晨光公司所述矛盾,对方在2014年已经向***公司支付了6万元,在一审开庭前,晨光公司从未向***公司主张返还该笔款项。二、***公司履行没有超过期限,不影响合同履行。三、***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对方使用了***公司提交的图纸,***公司没有申请鉴定是因为对方是否使用该图纸都应该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合同条款中是按交付约定付款的,所以晨光公司应支付全部费用及利息。四、***公司反对业主方出庭,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鉴定都是一审应该做的,二审申请是增加***公司的诉累,***公司发生的差旅费都应由晨光公司承担。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晨光公司向***公司:1.支付合同款项590000元;2.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合同款项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晨光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晨光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依法确认晨光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合作设计协议》无效;2.依法判处***公司向晨光公司返还6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晨光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了《科研建筑类工艺设计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晨光公司支付***公司完成科研建筑类项目工艺设计服务费及对***公司完成工艺设计内容进行审核;设计内容包括项目中实验室工艺图纸(含平面布局、设备摆放图纸)、室内装修图纸���电气图纸(含自控图纸)、暖通图纸、给排水图纸(污水处理图纸)、气路图纸;协议设计服务总设计费为650000元,晨光公司委托***公司进行科研建筑类(实验室)进行设计服务,***公司提交方案设计成果时晨光公司向其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公司向晨光公司开具正规设计费发票,***公司提交初步设计成果时晨光公司向***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公司向晨光公司开具正规设计费发票,***公司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时晨光公司向***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5%。合同中的***公司的责任约定为:***公司负责完成该项目的设计、校对工作,应按合同期限完成,承担设计过程质量、工期责任;***公司派项目业务负责人与晨光公司及项目方联系沟通以及负责完成该项目的装修设计工作;***公司确保设计文件完��的电子版按时提供晨光公司归档。合同对晨光公司责任约定为:晨光公司应按协议规定支付设计费用,晨光公司按本协议规定的内容、时间提供***公司共同办理标书购买并提供公司资质文件;晨光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遗失、泄密提交的产品图纸,晨光公司应保护归***公司所有的设计版权,未经***公司同意,晨光公司对所审核的文件不得复制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协议外的项目。该协议的甲方处有晨光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同日,晨光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了《合作设计协议》,约定双方就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普通实验室及综合配套装修设计合作投标及完成设计签订本协议,晨光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合法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时间,提供人员、设计资质等公司资料,办理购买标书等相关手续工作,***公司负责晨光公司在中标前发生的投标相关手续费、差旅费用及所有设计成本。管理内容包括:项目中工艺图纸(含平面布局、设备摆放图纸)、室内装修图纸、电气图纸(含自控图纸)、暖通图纸、给排水图纸(污水处理图纸)、气路图纸。总设计费中标价785000元,其中晨光公司管理费135000元,***公司设计费650000元。晨光公司中标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普通实验室及综合配套装修设计,合同签订后向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开具中标金额相应比例(10%)的正规设计费发票,此笔款项到晨光公司账户后,晨光公司扣除此次收到款项的管理费,余下部分***公司提供等额增值税设计费发票后,晨光公司向***公司账号支付。初步设计成果交付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后,晨光公司开具中标金额相应比例(30%)的正规设计费发票,此笔款项到晨光公司账户后,晨光公司扣除此次收到款项的管理费,余下部分,***公司提供等额的增值税设计费发票后,晨光公司向***公司账号支付。合同对晨光公司、***公司双方责任的约定同上述《科研建筑类工艺设计服务协议》。晨光公司对《科研建筑类工艺设计服务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合作设计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经询,晨光公司对《科研建筑类工艺设计服务协议》中甲方的盖章和签字均不申请鉴定,晨光公司亦未提交其他相反证据否定《科研建筑类工艺设计服务协议》的真实性。晨光公司认为《合作设计协议》系无效协议。***公司提供该公司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证明该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贰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工程设计、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理服务。晨光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公司提供(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663号公证书,证明该公司员工***通过电子邮件于2015年1月29日向晨光公司的员工**(电子邮箱为232×××@qq.com)发送了施工图,并于当日向**、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的阎科长、***公司的***、**、***发送电子邮件称:1月19日,我司**,***、***、***、***等全专业人员到陕西器械做设计沟通,1月20日和1月26日,业主基建办、设计院、监理、施工单位共同讨论、审定施工图纸,对于施工图纸中疑问进行深入沟通,并最终确定施工图审核和优化方案,业主要求我司1月30日打印蓝图,如无其他问题反馈,我司将按约定时间打印蓝图。公证书所附施工图光盘。***公司提供(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54500号公证书,证明晨光公司的员工**通过232×××@qq.com的邮箱于2014年7月30日向***公司发送了暖通+结构施工图、建施——中心实验楼图、中心实验楼电气施工图、中心实验楼给排水施工图、药监总图水施、检测中心总施、检测中心总施暖通2014.01.03、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电气总施、普通实验室及综合配套装修设计招标文件,便于***公司设计约定的六套图纸。公证书所附施工图光盘。晨光公司对上述公证书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不能通过电子邮件的往来证明232×××@qq.com系其公司员工**的电子邮箱,也不能证明***公司已经将合同约定图纸交付晨光公司。晨光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成为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普通实验室及综合配套装修设计项目的中标单位,中标价为785000元,中标工期为40天,设计负责人为***。同日,晨光公司与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签订了《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普通实验室及综合配套装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阶段及内容为: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普通实验室及综合配套装修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墙面、天花、台面、门窗、隔断及***、强电系统图、中央空调系统优化图、通风管道系统图、给排水点位图、弱电点位图、供气系统图及说明、VAV系统图、环保处理设计图、消防图等的设计,估算设计费为785000元,方案设计图纸于中标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于甲方签认平面布局图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施工设计图纸于甲方确认平面布局图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晨光公司据此认为***公司***行致使《合作设计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晨光公司提供了设计人员资质证件及图纸目录,证明晨光公司工作人员已完成《合作设计协议》应完成的设计校对等工作。在晨光公司提供���图纸目录中,项目负责人、工种负责人、校核人均为**。晨光公司称其于2015年3月20日图纸形成之后将图纸交付于业主方。晨光公司称***公司***行,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10月份与***公司联系催促履行合同,一直到11月底,对方仍然无法履行,晨光公司就自行做图纸。晨光公司称***系通过电话催促***公司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晨光公司已支付***公司60000元。***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称***未与其联系催促图纸。二人均陈述***公司的设计人员设计图纸、参与了与业主方的现场交底。晨光公司对该二人证言不予认可。经法庭要求,晨光公司未能通知其员工**出庭。
一审法院认为,晨光公司与***公司签订的《科研建筑类工艺设计服务协议》和《合作设计协议》均系双方���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一致,系对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普通实验室及综合配套装修设计项目进行的约定。晨光公司否认《科研建筑类工艺设计服务协议》的真实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项辩称,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纳。晨光公司认为《合作设计协议》系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科研建筑类工艺设计服务协议》和《合作设计协议》系晨光建筑公司将涉案设计工程非法转包,依法应属无效��***公司提供两份公证书,证明其向晨光公司的员工**发送了合同约定的图纸。***公司的证人证言亦能间接证明设计图纸的事实。晨光公司不予认可,但经法院要求,未让该公司工作人员**出庭作证,其应当承担**不出庭作证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公司已向晨光公司的员工**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图纸。关于晨光公司认为其多次催要***公司交付图纸未果,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科研建筑类工艺设计服务协议》和《合作设计协议》无效,因设计图纸已经交付使用,晨光公司应依约定向***公司支付全部款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晨光公司已支付60000元,还应再支付590000元。晨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设计费用,***公司有权要求利息损失。综上所述,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陕西晨光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设计费5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10日计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陕西晨光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共15492元,全部由陕西晨光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担。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故陕西晨光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应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对方。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另查明,一审中,晨光公司除**未按法庭要求到庭外,该公司***亦未按要求到庭。
二审中,晨光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陕西省质量监督检验院基建办总工程师***的证人证言,***称,在涉案工程设计过程中,其主要与晨光公司**沟通。设计中先后出现了两版图纸,第一版图纸是在2015年春节前交的,其将第一版图纸送去招标办,做标书的单位及施工监理方均对图纸提出了异议。经与晨光公司联系,给晨光公司出具了书面意见,还有个会议纪要,要求晨光公司对图纸进行完善。第一版图纸退回后,晨光公司在2015年3月20日陆续送交了第二套图纸,并最终按第二套图纸进行了招标��在此过程中,其并不知道***公司,但认识***,认为***就是晨光公司的人员。其单位与晨光公司的合同总价为78.5万元,在履行过程中将厨房、多功能厅的装修设计分了出去,该两部分的费用其并不清楚,其单位按合同给晨光公司付款,由晨光公司给设计厨房、多功能厅的两家单位付钱。2.中标通知书,以期证明***公司***与晨光公司**共同参加了设计招标,***公司对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40天工期是明知的。3.会议纪要,该纪要载明,晨光公司2015年1月30日提供的装修图纸全部退回,要求晨光公司在2015年4月底前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等。4.转账记录和发票,证明晨光公司给西安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10万元厨房设计费。5.晨光公司与发包方的合同,以期证明晨光公司及发包方付费的进度和比例。6.发包方蓝图签收记录,以期证明发包方人员2015年3月—5月在晨光公司有领取图纸的记录。***公司经质证,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对中标通知书真实性不发表意见,但认可晨光公司是中标方;对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并认为有理由怀疑该纪要系倒签形成;对发票和转账凭证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晨光公司和发包方的合同不予认可;对蓝图签收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庭审中,***公司确认,2015年1月29日其发送图纸是最终版本图纸,此后再未对图纸进行过修改,并且其未进行厨房、多功能厅设计,唯称厨房、多功能厅未包含在发包方发包的设计范围内。晨光公司则称厨房、多功能本属于发包方要求的设计范畴中,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该两部分分包出去由案外人设计,设计费分别为10万元,其中厨房的10万元设计费其已支付,多功能厅设计费尚未支付,并称业主方尚欠付晨光公司15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1.***公司是否已经完成合同义务;2.晨光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公司设计费,若应支付,数额应如何确定。
***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足以证明其向晨光公司履行了交付义务,晨光公司否认收到图纸,与事实不符。但根据***的证人证言及会议纪要可知,业主方已将该版图纸退回,并要求晨光公司另行设计,故不能认定***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公司要求晨光公司支付扣除13.5万元管理费后剩余的全部款项65万元依据不足。***公司否认证人证言及会议纪要,但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对***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晨光公司主张设计过程中将厨房、多功能厅分别分包给了两案外人设计,应从78.5万元的合同总额中扣除相应设计费,因**���作证时对此进行了确认,***公司也认可其未对厨房、多功能厅进行设计,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至于***公司辩称厨房、多功能厅设计本就不包括在合同范围内,证据不够充分,不予支持。由于晨光公司只提交了其给其中一个案外人支付10万元的证据,故其要求从78.5万元中扣减厨房、多功能厅20万元设计费的主张,无法全部得到本院支持,故***公司的设计费总额应为68.5万元。考虑到***公司确实提交了终版图纸,只是该图纸未被采用,参照双方协议的付款标准,晨光公司应向***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并应扣除相关管理费。整个合同金额78.5万元的管理费为13.5万元,管理费比例为17.2%。故***公司应缴纳的管理费为68.5万*40%*17.2%=47128元,再扣减已支付的6万元,晨光公司应支付***公司设计费166872元(68.5万元*40%-47128���-6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需要说明的是,晨光公司一审反诉要求确认《合作设计协议》无效,一审法院也认定该协议无效,但最终判决驳回了晨光公司全部反诉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陕西晨光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设计费166872元及利息(以1668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10日计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确认陕西晨光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设计协议》无效��
四、驳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陕西晨光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342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17元,陕西晨光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担29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陕西晨光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492元,陕西晨光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担8075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