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尉氏县分公司、开封市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民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尉氏县分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城西大街57号。
负责人:韩景龙,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念,女,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超,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温泉路。
法定代表人:罗焕民,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尉氏县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尉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3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政尉氏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豫0223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利息、违约金的判决内容,改判邮政尉氏分公司支付东城公司利息、违约金(以293072.48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0日起,以85074.11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3日起,以240650.33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5日起,均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9%计算);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东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邮政尉氏县分公司收到张市支局临时网点改造工程审计报告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收到洧川支局、小陈支局、西大街支局自助银行装饰工程审计报告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并按三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3%计算利息,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建设施工合同》专用条款33.3的约定:“发包人收到上级审计部门审计决算后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从第31天起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应付工程价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专用条款35.1.3的约定:“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每迟一天,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结算价款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本案中,邮政尉氏县分公司上级审计部门委托河南建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张市支局临时营业厅装饰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出具《洧川支局、小陈支局、西大街支局自助银行装饰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时间均为2021年8月25日。按照邮政企业审计流程,邮政尉氏县分公司收到张市支局临时营业厅装饰工程审计决算的时间应当在2019年12月23日之后,邮政尉氏县分公司收到洧川支局、小陈支局、西大街支局自助银行装饰工程审计决算的时间应当在2021年8月25日之后,而原审判决根据《河南邮政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料签收(退)表》的时间作为邮政尉氏县分公司收到审计决算的时间,系认定事实错误。此外,专用条款约定“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但是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分为活期存款利率和定期存款利率,原判决直接按照三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3%计算利息,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关于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专用条款除约定支付利息外,还约定有违约金.另行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已达到了违约惩罚的合同目的。因此,按照活期存款计算迟延支付的利息并不显失公平。经查询,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3%。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并结合河南建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时间,迟延支付张市支局临时网点改造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2020年1月23日起,迟延支付洧川支局、小陈支局、西大街支局自助银行装饰工程的利息应当从2021年9月25日起,均按照年利率0.3%计算。二、原判决按三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3%计算迟延支付新增ATM机安装改造工程的利息,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建设施工合同》专用条款33.3的约定:“发包人收到上级审计部门审计决算后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从第31天起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应付工程价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分为活期存款利率和定期存款利率,原判决直接按照三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3%计算利息,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关于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专用条款除约定支付利息外,还约定有违约金。另行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已达到了违约惩罚的合同目的。因此,按照活期存款计算迟延支付的利息并不显失公平。经查询,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3%。因此,迟延支付新增ATM机安装改造工程的利息应当按照年利率为0.3%计算。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关于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存在错误,邮政尉氏县分公司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之上依法判决支持邮政尉氏县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东城公司辩称,工程竣工后在合同中对结算时间有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120天内进行结算审计。关于洧川、小陈、西大街自助银行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出来的早,报告出来的晚,2019年9月17日结果出来后还征求过东城公司的意见。
东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邮政尉氏分公司支付东城公司工程款665428元及违约金和违约利息193972元(以665428元为基数,同期银行利率为年利率3%,违约金日万分之一即年利率3.6%,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为年利率6.6%,从2017年2月8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8日);2.本案诉讼费由邮政尉氏分公司承担。在诉讼过程中,东城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违约金及利息支付日期增加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7月16日,东城公司(承包人)与邮政尉氏分公司(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尉氏县邮政局新增ATM机安装改造工程,开工日期2015年7月20日,竣工日期2015年9月30日,合同价款24万元。2016年,东城公司(承包人)与邮政尉氏分公司(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河南省尉氏县分公司张市支局临时营业厅装饰工程,合同工期30天,本工程为可调价格合同,暂定价款101900元,经发包方审计部门对结算审计后,确定工程造价。2016年3月20日,东城公司(承包人)与邮政尉氏分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河南省尉氏县分公司西大街支局自助行装饰工程,开工日期2016年3月26日,竣工日期2016年5月26日,暂定价款57000元,经发包方部门对结算审计后,确定工程造价。2016年3月20日,东城公司(承包人)与邮政尉氏分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尉氏县洧川支局自助行装饰工程,开工日期2016年3月26日,竣工日期2016年5月26日,暂定价款136000元,经发包方部门对结算审计后,确定工程造价。2016年3月20日,东城公司(承包人)与邮政尉氏分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尉氏县小陈支局自助行装饰工程,开工日期2016年3月26日,竣工日期2016年4月26日,暂定价款46000元,经发包方部门对结算审计后,确定工程造价。上述合同中专业条款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120天内进行结算审计,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因结算资料不完整造成审计时间延长,则审计时间顺延)。发包人确认结算审计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3.3发包人收到上级审计部门审计结算后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31天起计算按承包人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5.1.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发包人拖欠工程结算价款,每迟一天应从约定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未支付工程价款当期的万分之一。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邮政尉氏分公司共给付东城公司新增ATM安装改造项目工程款16.8万元,张市支局临时营业厅改造工程款10.19万元。2017年2月7日,河南宋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新增ATM机安装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计认定书的审定金额为461072.48元。张市支局临时营业厅装饰工程审定金额为186974.11元,西大街、小陈支局、洧川支局自助行装饰工程审定金额分别为58000元、45650.33元、137000元。
项目名称为尉氏县大营等7个支局ATM机安装改造工程的河南邮政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资料签收(退)手写显示,资料退回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项目名称为张市支局临时网点改造工程的河南邮政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资料签收(退)表标注时期为2017年11月20日,项目名称为尉氏西大街、洧川、小陈自助银行装饰工程的河南邮政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资料签收(退)表标注时期为2019年12月20日。
一审法院认为,东城公司与邮政尉氏分公司双方签订的五项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根据合同约定的“经发包方审计部门对结算审计后,确定工程造价”,故涉案工程价款应以上级审计部门的审定的金额为准,故涉案的新增ATM机安装改造工程工程款为461072.48元,邮政尉氏分公司已支付168000元,剩余工程款为293072.48元,张市支局临时营业厅装饰工程工程款为186974.11元,邮政尉氏分公司已支付101900元,剩余工程款应为85074.11元,西大街、小陈支局、洧川支局自助行装饰工程工程款分别为58000元、45650.33元、137000元。
关于迟延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问题。根据合同中对利率及违约责任的约定,邮政尉氏分公司除应按约支付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邮政尉氏分公司收到审计报告的时间,双方均认可收到项目名称为尉氏县大营等7个支局ATM机安装改造工程的审计报告时为2017年2月7日,法院予以确认。虽东城公司不认可其他涉案工程审计资料签收(退)表的显示的日期,但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根据该表中显示的时间认定邮政尉氏分公司收到审计报告的时间,即张市支局的临时网点改造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尉氏西大街、洧川、小陈自助银行装饰工程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至于存款利率的标准,东城公司的承包的工程项目应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竣工,距东城公司起诉时,已有5至6年,东城公司要求按三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3%计算,符合实际,较为公平,法院予以采纳。违约金的标准应为年利率为3.6%。综上所述,对东城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尉氏县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开封市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18796.92元及利息、违约金(以293072.48元基数,从2017年3月10日起,以85074.11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起,以240650.33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0日起,均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二、驳回开封市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94元,由东城公司负担394元,邮政尉氏分公司负担12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外,本院另查明,2019年12月23日,河南建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张市支局临时营业厅装饰工程结算审核报告。2021年8月25日,河南建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尉氏西大街支局自主银行装饰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洧川支局自主银行装饰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小陈支局自主银行装饰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违约金何时计算以及利息标准的问题。案涉的张市临时网点改造工程、尉氏西大街自主银行装饰工程、洧川自主银行装饰工程、小陈自主银行装饰工程在2016年就已经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双方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120天内进行结算审计,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因结算资料不完整造成审计时间延长,则审计时间顺延)。发包人确认结算审计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也就是说邮政尉氏分公司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完整结算资料后在120天内审计。但案涉工程进行审计时间长达两年,明显违反合同约定,邮政尉氏县分行要求按照审计报告作出时间延后30天起算利息、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综合案涉工程施工完成时间早、邮政尉氏县分行向审计机构提交材料晚等情况,确定审计资料签收(退)表显示的日期为邮政尉氏县分行收到审计报告的时间并无不当。关于利息的问题,因案涉工程在2016年均已完工,距今已经5年有余,一审法院按照三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无明显不当。邮政尉氏县分行的要求按照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尉氏县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9.33元,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尉氏县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有奎
审判员  李曼曼
审判员  谢 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卜雪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