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502民初3520号
原告:湖北奥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95-14-1号。
法定代表人:杜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洲,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青,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土家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7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
原告湖北奥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立机电)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立机电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洲、陈晓青、被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原、被告双方因庭外和解申请调解期60天,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立机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裁定二被告赔偿垫付赔偿款58257.13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周帆杨诉***、***、奥立机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西陵法院一审、宜昌中院二审后,以一审判决结果结案即***、***、奥立机电连带赔偿周帆杨损失48005.54元。上述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周帆杨向西陵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无可供执行财产,西陵法院冻结了奥立机电银行账号48908.54元。因奥立机电需正常运行,2021年8月25日,奥立机电主动履行上述执行款项48443.54元及执行费627元,共计49070.54元。西陵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向奥立机电出具结案通知书,奥立机电在周帆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诉讼前垫付款2000元,通过购买保险赔付周帆杨医疗费7186.59元。因奥立机电仅系连带责任人,实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应为***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29日法经[1992]121号):“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该裁定主债务人或者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奥立机电代***、***偿还了债务,可以向原审法院行使追偿权。遂提起本案诉讼。
***辩称:1.发生事故的安全责任不在我;2.工人(包括周帆杨)的意外保险都是奥立机电买的,虽然我与奥立机电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但该合同不产生效力;3.受害人周帆杨是我喊来奥立机电的工地做事的,周帆杨的医疗费和护理费都是我支出;4.我已经垫付2000元,且证据在法院档案里;5.奥立机电主张要我给付48000元没有依据。
***辩称:1.奥立机电的工作人员黄晓蓉提供的给付截图均是从我和***工资账上划出去;2.隧道(工地)出现过小事故但我们不知情;3.劳务分包合同是后来补的,我和***没有公司,都是打工的,奥立机电主张让我们承担48000元不现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3日,案外人周帆杨以奥立机电、***、***为被告向本院提起(2020)鄂0502民初1206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该案判决书认定周帆杨因劳务致害的损失为89877.66元,酌定周帆杨的责任为20%,***、***、奥立机电的责任为80%,即71902.13元。扣除***、***、奥立机电垫付的15710元、保险报销的医疗赔款7186.59元、肇事司机(侵权人)支付的1000元后,判决***、***、奥立机电连带赔偿周帆杨损失48005.54元。***、***、奥立机电不服该判决并上诉。2021年7月1日,二审(2021)鄂05民终154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奥立机电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周帆杨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8月25日,奥立机电履行了给付义务即向周帆杨给付赔偿款48443.54元,同时支出执行费627元。2021年9月22日,奥立机电以***、***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偿还垫付赔偿款58257.13元(48443.54元+627元+2000元+7186.59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奥立机电主张***、***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奥立机电仅是连带责任人,但奥立机电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奥立机电三方分别的责任范围。当事人行使追偿权的法律基础是承担超出自己责任范围的责任后有权向应该承担该责任的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奥立机电主张行使追偿权,但奥立机电未举证证明自己承担的给付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奥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8元,由湖北奥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浩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芳
书 记 员 姚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