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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百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8161号之二 原告:安徽国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6080405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百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水运东路8号楼创业工场9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7113012M。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百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博广场B座2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3105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国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百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百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国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国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735元,合计1760元,由原告安徽国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