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4543号
原告:西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东段22号凯森**1号A座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56147485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西安**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百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博广场B座2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3105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