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百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052号之二
原告:***,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陕西百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31056M。
住所地: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广场XX座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62750H。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百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10元,减半收取9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郑建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董 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