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百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5民初1052号-3
申请人:***,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百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陕西百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31056M。
住所地: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广场XX座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62750H。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19810426124XXXXXXXXXXXXXXXXXX9161000022056275091610000078631056***与被申请人百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陕0525民初1052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对被申请人百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818858.06元采取保全措施,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百建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线索:(1)户名:百建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明宫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0980。(2)户名:百建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元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9751.二、对被申请人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637233.55元采取保全措施,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线索:(1)户名: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澄城卷烟厂,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澄城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0128。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庭外达成和解,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百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818858.06元采取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637233.55元采取保全措施。
1831000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郑建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董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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