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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百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保3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百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百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21)陕0525民初105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百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西安分行文景路支行的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大明宫支行的账户;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澄城县支行的账户;该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民初1052号民事裁定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苏 平 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雷 秦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