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晨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驰变压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民终4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花园港路89号内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驰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恒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任娟,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驰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69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晨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星驰公司支付违约金515892元以及逾期返还质保金产生的利息(自2017年7月26日起算);一、二审诉讼***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接受承兑汇票不能视为变更付款方式。人民调解协议明确约定我司只接受现金转账,不接收承兑汇票。星驰公司在约定的付款节点后给付承兑汇票,属于违约。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具有滞后性,导致我司产生资金占用损失。我司实际收款越迟则损失越大。因星驰公司不付款,我司多次催要后收取承兑汇票只是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并不是认可或者放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双方也从未协商变更协议。2.逾期返还保证金利息应自2017年7月26日起算。虽然我司与星驰公司约定工程质保金在工程竣工满五年返还,但该约定没有法律效力。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即使当事人约定返还期限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期间也不能认定为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只与缺陷责任期相关,与质量保证期无关。本案应视为双方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依法应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返还。 星驰公司辩称,1.我司向晨峰公司背书转让或者交付承兑汇票的时间即为支付工程款时间。虽然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工程款不接受承兑汇票付款,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晨峰公司实际接收承兑汇票,获得票据权利,并将部分票据背书转让给其他公司,应视为双方变更工程款给付方式。2.质量保证金的利息起算时间应自2020年7月26日起算。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法院支持承包人的返还请求。人民调解协议明确约定质保金在工程竣工五年后返还。 晨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星驰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15892元;2.星驰公司返还扣留的工程款10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20年7月15日止为134961元);3.诉讼费、保全***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晨峰公司(乙方)与星驰公司(甲方)就星驰公司车间1#、2#、3#及门卫用房工程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星驰公司将上述工程发包给晨峰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18300000元。合同中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工程基础完成结束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付200万元;车间钢结构立柱、**装完成后一周内支付2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满一年(在一周内)支付400万元、满二年(在一周内)支付400万元;满三年(在一周内)**剩余所有工程款。上述协议签订后,晨峰公司进场施工,该工程于2015年7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 2015年6月24日,星驰公司与江苏昊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峰公司)签订配套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定星驰公司将其厂区内的雨污水、道路、围墙配套工程发包给昊峰公司施工,合同价款(此价格不含税价,不开税票)为:1.雨污水、道路(含路牙过路强弱电、网线预埋管套)为240万元;2.围墙金额约25万元,单价为600元/m,最终结算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总合同价款265万元。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第一周内支付10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后第一周内支付10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第一周内**全部余款。上述协议签订后,昊峰公司进场施工后已将工程交付星驰公司使用。 2017年7月17日,昊峰公司与晨峰公司形成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昊峰公司将其对星驰公司的到期债权2650000元全部转让给晨峰公司行使,晨峰公司按照本协议直接向星驰公司主张债权。 2017年8月23日,星驰公司(甲方)与晨峰公司(乙方)在南通市新开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其中载明以下内容:一、工程完工概况:双方确认,乙方承建了甲方发包的“星驰公司1#、2#、3#车间及门卫工程”。昊峰公司承建了“星驰公司配套及道路工程”。上述工程已全部分别由晨峰公司与昊峰公司施工完毕,在2015年7月25日就已竣工验收并随后交付甲方使用。上述工程,乙方与昊峰公司在与甲方实际约定的工期内及时完成了工程量,并且一次性通过了竣工验收。二、工程款确认:1.乙方承建的“星驰公司1#、2#、3#车间及门卫工程”,甲方确认价格为人民币1846万元整;2.昊峰公司承建的“道路配套工程”,甲方确认价格为人民币265万元整。(现昊峰公司已与乙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乙方,昊峰公司已书面通知甲方向乙方履行该265万元债务);3.甲方最终确认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合计2111万元整。三、已付工程款与欠付工程款数额:1.乙方已经收到甲方工程款合计人民币8918000元整;2.甲方尚且欠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12192000元整。四、工程款还款方式:1.甲方在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100万元整;2.甲方在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300万元整;3.甲方在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360万元整;4.甲方在2019年1月20日前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3592000元整,双方约定施工过程中的电费人民币57600元由乙方承担,乙方可在该笔3592000元的工程款中扣除,甲方实际支付人民币3534400元整;5.双方约定工程竣工后由甲方暂留人民币100万元整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甲方返还给乙方;6.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形式,不得以银行承兑(电子承兑)的方式,须以现金转账(电子现金转账)到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七、违约责任:若甲方未履行上述约定,则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确定的付款节点开始计算违约金,按月以应付工程款的1%计算该月份的违约金,逐月累计。甲方延迟付款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以上述方式按日计算。此外,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第3页上双方盖章确认“工程质量保证期为工程竣工后五年”。 上述人民调解协议签订后,星驰公司的部分工程款以承兑汇票方式向晨峰公司支付款项,且部分付款时间晚于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晨峰公司提供了两份工程款违约利息计算表,其中利息总额为515892.41元的计算表是按照承兑汇票载明的款项到期日为计息截止日计算的金额,利息总额为118050.75元的计算表是按照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或交付日期为计息截止日计算的金额。晨峰公司对118050.75元计算表的计算方式及金额无异议,但其认为晨峰公司接受了所有承兑汇票并放弃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一审另查明,2020年4月9日,星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认为晨峰公司就案涉工程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故要求判令晨峰公司赔偿更换2#、3#楼的彩钢瓦屋面的费用70万元(以鉴定为准)及更换2#、3#楼的接水槽(天沟)的费用20万元(以鉴定为准),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根据晨峰公司起诉,结合星驰公司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晨峰公司主**驰公司支付已付款所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于法有据;2.晨峰公司主**驰公司返还质保金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晨峰公司、星驰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形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约定了星驰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星驰公司确实存在部分款项延期支付的情况,故星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星驰公司主***公司已经放弃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抗辩,由于其并未能举证证明,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晨峰公司主张计息截止日应按照承兑汇票载明的款项到期日来计算,虽然双方形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约定了工程款不接收承兑汇票付款,但在履行过程中,晨峰公司实际已经接收了承兑汇票,应视为双方对于工程款给付方式约定的变更,故工程款的给付日期应为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或交付日期。综上,对于晨峰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法院认为应按照其提供的118050.75元利息计算表来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2。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于2017年8月23日形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约定了工程质量保证金100万元待5年质量保证期届满后返还,而质量保证期并非缺陷责任期,并不适用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的规定,故法院认定工程质量保证金100万元应按照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于2020年7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后5年)返还。现星驰公司未能按期返还,故对晨峰公司主张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星驰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尚未支付质保金属于合理抗辩。对此,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星驰公司已另案起诉,并且晨峰公司也同意按照另案的处理结果履行维修义务,故对星驰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星驰公司应给***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18050.75元;二、星驰公司应返还晨峰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1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自2020年7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两项,星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三、驳回晨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以及据此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本案中,晨峰公司上诉认为其接受承兑汇票不能视为变更付款方式以及逾期返还保证金利息应自2017年7月26日起算,但基于下述理由,本院认定其两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一方面,虽然2017年8月23日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星驰公司支付给晨峰公司的工程款形式,不得以银行承兑(电子承兑)的方式,须以现金转账,但实际履行过程中,晨峰公司对于星驰公司违背该约定而交付的承兑汇票予以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星驰公司通过承兑汇票付款的行为。因此,一审认定应以票据背书转让或交付日期作为付款日期并据此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另一方面,晨峰公司、星驰公司在2017年8月23日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约定10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届满后退还、工程质量保证期为工程竣工后五年。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晨峰公司仅以该约定超出缺陷责任期而否定条款效力,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予支持。案涉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20年7月26日起算。 综上,晨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8元,由上诉人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皓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