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晨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91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的(2018)苏0691民初1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应给付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0733.04元,分别于2018年8月15日前、9月15日前、10月15日前分别给付12万元,于2018年11月15日前给付160733.04元。***直升机有限公司有一期未能按时履行,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按照551973.04元的总额扣减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负担,于2018年7月12日前给付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根据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在另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拍卖被执行人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园区××、××、××河东侧土地及××园区××、××、××十一河西侧土地,目前处于权属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此外,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机动车、银行存款等财产。2019年12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回执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另案正在办理权属过户手续中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91民初1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