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通衢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晋城市通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罚金及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502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通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25日生,山西陵川县人。 晋城市通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罚金及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502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晋城市通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要求:1.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2.责令被告人***退赔晋城市通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525278.08元。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6月12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回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对申请人晋城市通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于2019年9月17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