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183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南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路南段**div>
法定代表人孙银,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南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21民初2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和质保金16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1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执行,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121民初2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