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郫都区瑞强建筑机械租赁站、四川南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24047号 原告:郫都区瑞强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锦宁巷50号附32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南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69号4楼A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郫都区瑞强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南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汇票出票人为成都恒大新北城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属于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要求,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姜 君 书 记 员  **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