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0民初10454号
原告: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6249308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丛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丛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朱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