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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祖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1民初4683号之二
原告: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624930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净,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重庆祖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蟠龙镇永昌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5204356XN。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祖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4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2964元,由原告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吕建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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