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亚泰文旅古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城建亚泰东方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4711号 原告:***,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住江苏省,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东方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龙塘路十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71697669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20701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亚泰东方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774号裁决书。***因不满上述裁决书分别于2022年1月28日、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起诉材料,本院分别于2022年2月14日、2022年3月9日立案,案号分别为(2022)京0113民初3159号、(2022)京0113民初4711号。 经本院审查,***在(2022)京0113民初3159号、(2022)京0113民初4711号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完全相同。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与(2020)京0113民初3159号案件中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因此,本院认为***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姜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