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11380号
原告:重庆世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81号兰溪小区28幢1单元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KG6J4J。
法定代表人:任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海军,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17号碧盛苑1幢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12037546。
原告重庆世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世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世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世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米 君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詹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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