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自然涂化工有限公司、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12402号
原告:广东自然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92345312。
法定代表人:赖少粤。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湘兰,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兆鸿,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12037546。
法定代表人:赵奎林。
被告:赵奎林,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广东自然涂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自然涂公司)与被告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佳艺斯公司)、赵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湘兰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没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自然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佳艺斯公司向原告清偿货款612204元、利息12076.4元及违约金20570元(货款逾期利息自2021年12月26日至2022年2月24日按欠款额×12%/年的标准计算,货款逾期违约金自2022年2月25日起按欠款额×0.08%/天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2年4月7日产生违约金20570元,后续的违约金仍然按上述标准计算,直到所有款项付清完毕),共计644850.4元;2.判令被告佳艺斯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3.判令被告赵奎林、被告***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佳艺斯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签订了《2021年度自然涂品牌产品销售合同》,原告按照订单向被告佳艺斯公司供应涂料计辅材产品,后续因被告佳艺斯公司资金周转问题,由被告佳艺斯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垫款协议》、《欠款单》,同时被告佳艺斯公司、被告赵奎林、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了《连带保证协议书》,约定被告佳艺斯公司使用垫款向原告进货。截至2021年12月25日,被告佳艺斯公司有612204元货款已到期支付。但截至本诉状出具之日,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佳艺斯公司仍有612204元货款尚未支付。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意思自治的结果,任何一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佳艺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货款,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根据《连带保证协议书》的约定,被告赵奎林、***对被告佳艺斯公司的债务需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共同辩称:被告对所欠原告自然涂公司货款612204元金额不持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有异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利息和违约金不能重复计算。利息即为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给原告自然涂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原告既然已经主张了利息,则该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原告不应当再主张违约金。我国法律对违约的处罚以弥补损失为基本原则。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原告所主张的约定违约金(按0.08%每天计算)已经大大超过了造成的损失的30%,据此,被告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将本案违约金减少为原告的损失(即利息金额)的30%以下,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营业执照、身份证、2021年度自然涂品牌产品销售合同、垫款协议、连带保证协议书、欠款单、对账单等证据。三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其主张的事实能相互印证;为此,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均予以确认。
另查,《垫款协议》有如下约定:“……6、乙方按本协议约定还款日前还款免息,若乙方到期未能还清或合同到期、终止或解除后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归还的,则按照如下约定执行:⑴逾期日期在60天内的,按年利率12%收取垫款利息。⑵逾期日期达到60天或以上的(含60天),从逾期之日起,按欠款额的0.08%/天算违约金给甲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2021年度自然涂品牌产品销售合同》、《垫款协议》、《连带保证协议书》等均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佳艺斯公司收取原告提供的货物却未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佳艺斯公司应支付尚欠货款612204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有误;另鉴于《垫款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因被告佳艺斯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为此,综合本案的实际,对被告佳艺斯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本院酌定从2021年12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诉讼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赵奎林、***作为连带保证人,依约应对被告佳艺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自然涂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22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1年12月26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付);
二、被告赵奎林、***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自然涂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24.25元、财产保全费3744.25元,两项合共8868.5元(原告已预付),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欧阳玉琼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欧阳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