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7民初902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盈,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XXXXXXXX。
被告: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奎林,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系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陇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江,系陇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韵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荣,系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陇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以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为由,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陇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陇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晁 少 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菊红
书记员王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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