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陇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7民初902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盈,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XXXXXXXX。
被告: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奎林,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系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陇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江,系陇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韵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荣,系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陇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以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为由,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陇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陇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晁  少  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菊红
书记员王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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