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0000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云川,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舍菲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景阳路2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G7E976。
法定代表人:向世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凌雪,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17号碧盛苑1幢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12037546。
法定代表人:赵奎林,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舍菲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海峰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助 理 胡人丹
书 记 员 李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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