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623民初38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邮亭镇天堂村人,现住青海省达日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青海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泓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3幢1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79517X。
法定代表人:张志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临和,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泓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一致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泓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4.32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日吉才让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尕 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