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泓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泓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5317号
原告:***,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县。
委托代理人:施启钊,贵州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夏喋,贵州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泓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志财。
委托代理人:贺尊鹏,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蓬安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威宁县天德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贵州省威宁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朱天德,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泓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威宁县天德木材经营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以原告方需要收集关键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 凯
人民陪审员  赵成明
人民陪审员  阎国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