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乘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4民初4563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5月22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娟,桂林市象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乘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阳江南路西面敦睦村口好利来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2MA5MYN9U7K。

法定代表人:谢秋贵。

被告:桂林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合心道联发益景**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KB8JT42。

法定代表人:王鑫。

被告:广西家佰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天健国际公馆****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DJ27C。

法定代表人:刘永益。

被告:广西家佰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资本大厦**商铺信用代码:91450300MA5N23G679。

法定代表人:刘永益。

原告***诉被告***乘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家佰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家佰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