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4民初4563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5月22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娟,桂林市象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乘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阳江南路西面敦睦村口好利来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2MA5MYN9U7K。
法定代表人:谢秋贵。
被告:桂林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合心道联发益景**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KB8JT42。
法定代表人:王鑫。
被告:广西家佰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天健国际公馆****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DJ27C。
法定代表人:刘永益。
被告:广西家佰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资本大厦**商铺信用代码:91450300MA5N23G679。
法定代表人:刘永益。
原告***诉被告***乘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家佰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家佰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