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鸿欣装饰有限公司

****装饰有限公司与宁波钱湖柏庭养老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7502号
原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陆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俞陈,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佳莹,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钱湖柏庭养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洪哲民,职务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钱湖柏庭养老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厉国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俞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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