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2017号
原告:广东***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台商投资区濠江片D02单元西侧A2、A3。
法定代表人:李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峰,汕头市。
被告:东莞市**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民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广东***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广东***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华胜
审 判 员 张 姝
审 判 员 刘 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潘星予
书 记 员 范翘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