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581执282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方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5幢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3315890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中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中北路236号帅府商通大厦10楼101-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2719957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京方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691907.79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地产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被多家法院冻结或者轮候冻结,除此之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