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556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6号师府商通大厦10楼101-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271995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