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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556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6号师府商通大厦10楼101-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271995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