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463号之一
原告:淄博仁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6号帅府商通大厦10楼101-1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淄博仁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淄博仁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淄博仁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仁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淄博仁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