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首康建材经营部、广西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执9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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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首康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安路2号大门北侧第40号铺面。
经营者:刘世广。
被执行人广西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8-1号科技厅职工住宅楼A栋5层5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谢宇研,执行董事。
南宁市首康建材经营部与广西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03民初34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南宁市首康建材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3民初34009号民事裁定书【(2022)桂0103执保83号】冻结广西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越秀路支行4505××××0092账户内银行存款117957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广西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越秀路支行4505××××0092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1795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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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黄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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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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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覃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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