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133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778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6417元(计算方式:以577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付,从2021年5月25日起记住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458元;四、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6599元;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六、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12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7794元,其中缴纳本案执行费9123元,余款68867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完毕,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法院生效裁判申请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9123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