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8460号
原告:哈尔滨昭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鑫,总经理。
被告:中科智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欣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萍,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哈尔滨昭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科智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2022年1月14日,原告哈尔滨昭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昭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为233元,由原告哈尔滨昭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文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张 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