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204民催9号

申请人:江苏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38531M,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人民北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6564717、票面金额6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于2019年8月27日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勇

审判员郁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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