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智国平、***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1138号
原告:智国平,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012214377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珍涛、苟海明,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市人民北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38531M。
法定代表人:陆晓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宏,男,196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云,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农水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北小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MTHF76K。
法定代表人:邹中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爱,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周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兴化市周庄镇集镇。
法定代表人:赵百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利东,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石,男,196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葛有峰,男,196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智国平、***与被告江苏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农水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兴化市周庄镇人民政府、金石、葛有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国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明
人民陪审员 刘 钢
人民陪审员 刘松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