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310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男,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男,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化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兴化市。系被告江苏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等人诉被告江苏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 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朱 彬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