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10***、***等与江苏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310号 原告:***,女,195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男,197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化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系被告江苏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86065.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被告承建兴化市2017年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6万亩)***项目区三标段工程,同年4月,**被被告雇佣做工。2019年6月22日上午8时许,**受被告指派,用电动三轮车运送发电机组,由于发电机组过重,在转弯时,发生车辆侧翻致**受伤。**出院康复期间,由于颈椎骨折难以恢复,2019年9月5日,**因病重去世。被告就赔偿事宜一直不闻不问。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2019年6月22日发生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9月9日作出泰化人社工认【2019】36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本案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859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审 判 长  朱 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朱 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