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华仪开关有限公司

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与信阳华仪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衢商初字第171号
原告: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经济开发区霞飞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元乾,该公司员工。
被告:信阳华仪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工业城工十四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华仪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享有诉权,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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