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信阳华仪开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同煤矿集团同朔同盈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原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朔同盈煤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5)原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