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华仪开关有限公司

信阳华仪开关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煤同盈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原执字第279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华仪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煤同盈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朔同盈煤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朔同盈煤业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朔同盈煤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帐户的存款708800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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