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华仪开关有限公司

信阳平高电气有限公司与信阳华仪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03民初6635号
原告:信阳平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锐,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华仪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工业城工十四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信阳平高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华仪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以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信阳华仪开关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平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18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沈意恒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