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

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与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8财保4号
申请人: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惠济区薛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72853N。
法定代表人:高丽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南长区南湖大道588号奕淳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6969J。
法定代表人:黄涛任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其债权得以实现。为此特申请法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万元。担保人王国强、高丽用位于荥阳市广武贾路东侧清华忆江南区x号楼x单元x层xxxx房(荥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担保价值100万人民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王国强、高丽位于荥阳市广武贾路东侧清华忆江南区x号楼x单元x层xxxx房(荥房权证字第××号)(担保价值100万人民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慕宏伟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方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