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

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与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8民初7101号
原告: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薛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72853N(1-1)。
法定代表人:高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南湖大道588号奕淳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6969J。
法定代表人:黄涛。
原告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8元,减半收取计10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滑明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