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明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8民初5123号之一
原告:浙江明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小微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6939843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国家大学科技园Y2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72853N。
法定代表人:高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明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明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明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明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7元,减半收取3593.50元,由原告浙江明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