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

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91民初17***7号
原告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国家大学科技园Y23幢。
法定代表人高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都路166号郑东新区电子商务大厦A塔5层。
法定代表人马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00000元;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延期支付货款产生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被告至今尚欠1032971元未付。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过一份设备采购合同,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及原告的申请支付了货款,不存在未付货款的问题。目前工程正在进行审计,待审计决算完成后按照合同支付货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5日,原告中标被告建设的商都嘉园安置小区项目配电箱(柜)设备采购(一标段)工程,投标设备单台配置明细表载明了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其他费用,质量保证期30个月。2015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商都嘉园安置小区项目配电箱(柜)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共计1148910元,最终以实际供货为准;交货期为接到被告通知后40天;合同签订并提交5%的银行履约保函且经原告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后3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货到施工现场并初验合格后且经原告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后30日内,付至实际供货总价款的70%;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后经原告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后30日内,付至实际供货总价款的90%;审计结算后付至审计价款的95%,剩余审计价款的5%于质量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经原告提出资金拨付申请30日内无息结清;被告延期付款(有正当拒付理由除外)时,应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付款一天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因原告未及时提交相关单据的除外),但违约金不超过设备总价的5%。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总包方收货单位对原告实际交货数量予以确认。根据投标文件中的设备价格,原告在合同外的供货共计713843元,全部设备总价为1762753元。2015年11月27日,被告支付合同价款209782元。2016年8月15日,被告支付合同价款520000元。(工程)资金拨付审批表中监理单位于2016年7月16日注明:已完成总工程量100%。被告确认本案所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足额支付款项。原告提交了实际交货数量的证据,其根据投标文件中的设备价格计算的总价款1762753元,本院予以采信。本案所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价款。被告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计,工程已完工两年其仍未完成审计是怠于履行义务,以正在审计进行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95%的价款共计1674***5.35元,其未足额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不超过设备总价的5%,违约金共计88137.65元。按照监理单位于2016年7月16日确认原告完工情况,质量保证期于2019年1月16日届满,被告应当在质保期届满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剩余5%的合同价款。被告现应支付原告合同价款944833.35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价款944833.35元及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违约金88137.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被告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