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3民初2007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江林,男,洪湖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画冰,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祥、李坤,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
第三人:洪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乌林大道叶家门村。
法定代表人:汪三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树堂,男,洪湖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画冰、***、第三人洪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鄂108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和被告画冰均不服判决,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3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广武
人民陪审员 陈祚华
人民陪审员 朱登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鲁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