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民终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乌林大道叶家门村。
法定代表人:伍国生,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刘天兰,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洪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天兰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20)鄂1083民初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其在收到法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莉
审判员 胡 昱
审判员 韩秀士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杜月姣
书记员卢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