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三菱电气设备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78号。
被执行人:北票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韩波。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三菱电气设备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票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81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票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朝阳市三菱电气设备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与北票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票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北票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朝阳市三菱电气设备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票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81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北票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爱民
审判员 张庆瑞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