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三菱电气设备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与喀左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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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9)辽1302民初1203号原告朝阳市三菱电气设备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大街二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喀左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理。原告朝阳市三菱电气设备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喀左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市三菱电气设备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以原、被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市三菱电气设备销售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朝阳市三菱电气设备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朝阳市三菱电气设备销售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0一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